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郭福堂 原告與被告合峻企業社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
103年1月9日基本工資計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698元(計算式:
11,395元×1/2=5,6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