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7號反請求原告 黃俊豪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潘品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