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28號原告 胡莉蓁 被告 游清根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