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相對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天生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李天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委任人印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相對人李天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