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