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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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原告 劉高安
被告 楊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合會,會期自110年4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止,含會首共21會,每期會款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採內標制、底標為1,500元,於每月10日下午3時開標,並於每月13日前繳交會款(下稱系爭合會),被告於110年3月6日以8,200元得標,原告已如數交付被告得標款項,但被告卻在系爭合會中於110年7月13日起至系爭合會結束止,均未繳納任何會款,而原告已代為墊支被告應繳納之18會死會會款給其他得標之合會會員,為此,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合會已屆期終止,被告參與系爭合會,且於標得第3會後,應繳納剩餘死會會款18會共36萬元,卻未繳納,原告已代為繳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會會單及領款列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代為給付會款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709條之1第1項、第709條之7第1、2、4項、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所參與之系爭合會已標走第3標,為死會會員,被告負有按期給付合會會款之義務,業如前述,被告既確曾參加原告發起之系爭合會,並得標領取得標金,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死會會款,然被告未按期後續17會死會會款,而原告身為系爭合會之會首,於會員未交付會款時,依上開規定即有代為給付之義務,僅於代為給付後得請求該會員加以償還,本件原告既代被告給付已到期18會死會會款共36萬元,自得於代為給付後請求被告附加利息償還之,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前揭已墊支之36萬元。另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會款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1項規定與系爭合會之約定,應於標會後3日內給付之,屬於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各期開標日後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容屬無據,礙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係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認第一審訴訟費用全數由被告負擔為適當。經查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為3,86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昌哲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期間
年息
1
20,000元
自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0,000元
自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20,000元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20,000元
自11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20,000元
自110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20,000元
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7
20,000元
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
20,000元
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
20,000元
自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
20,000元
自111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
20,000元
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2
20,000元
自11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
20,000元
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4
20,000元
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5
20,000元
自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
20,000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7
20,000元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8
20,000元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