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二七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號之罪原宣告刑分別為七月、十月、六月、六月,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五月、三月、三月,附表編號二至四號之罪並經本院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