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2號聲請人 葉金河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相對人 葉玉梅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葉玉梅(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0鄰○地○○00號,整編前為新竹州新竹郡新埔庄四座屋參百貳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施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