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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