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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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鄧鄭好 被告 蔡瑞安 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7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翁熒雪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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