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 杜仁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小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台18,874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對上訴人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8-1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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