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70號
上訴人 蕭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 白東峰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