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鄭美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鍾天文 間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履行同居之反訴。按提起反訴,除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不另徵收裁判費外,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甚明。查本件反訴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應另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