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紀林春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嗎│張數│金額│備考│││││││││├──┼──────────┼───────┼───────┼──┼──────┼──┤│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九十二年度第一│00000000000000│1│1,000,000元││││公司│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