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經各該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一│妨害公務│持有第一級毒│持有第二級毒│││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貳月│││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135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1│條例第11條2│││1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1月13日│89年7月9日│89年7月8日│89年7月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5│年度偵字第45│年度偵字第45│││1493號(含臺│55、6876號│55、6876號│55、6876號│││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1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4年訴字第66│94年度重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審││4號│第64號│第3558號│第3558號││├────┼──────┼──────┼──────┼──────┤││判決日期│95年6月23日│96年6月29日│97年1月8日│97年1月8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4年訴字第│94年度重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664號│第64號│第3558號│第3558號││├────┼──────┼──────┼──────┼──────┤││確定日期│95年7月17日│96年11月26日│97年1月8日│97年1月8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已減刑│已減刑││犯減刑條例│3款│3款│││├───────┼──────┼──────┼──────┼──────┤│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