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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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0058號│年度偵字第4222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簡字第164號│97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1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164號│97年度審易字第158號││├────┼────────────┼────────────┤││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98年2月26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660號、97年度││││偵緝字第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決日期│98年2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22號│││├────┼────────────┼────────────┤││確定日期│98年2月1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