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請人盧師傅創意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韻伊 法定代理人 盧韻竹 法定代理人 盧韻如 法定代理人 黃崇時 聲請人 劉乃瑄 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確定,經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同案 謝翔宇 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二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第一審電子卷證資料使用費284元、上訴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第二審數位光碟資料使用費300元。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亦繳納電子卷證資料使用費284元。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45,000元,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95,680元,其差額349,320元未上訴而於第一審確定,而訴訟費用經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關於聲請人二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4,922元【計算式:(1,295,6801,645,000)(17,335+284+284)-284+(20,805+300)=34,922,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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