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連晟妤 (原名 連琪安 )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蔣惠玲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黃世明
蔡興諺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蕭宏澤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宋誠耘 陳柏傑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柏鋒
施凱騰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前曾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