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許雅嵐
曹凰琪 附民被告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