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依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