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童亷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威達公司)之清算人,華威達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公司)為華威達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110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又華威達公司唯一股東薩摩亞商永馳科技有限公司前決定由群聯公司其為保存人保存各項文件,且群聯公司亦同意擔任保存人乙節,有股東同意書、同意書可憑,經本院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群聯公司為華威達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