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 李育瑄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李天求
蔡進興蔡進財闕蔡凉 蔡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5「遺產項目土地」欄中「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二編號5遺產項目土地之地號記載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