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詮於民國103年8月9日20時許,在位於苗栗縣○○鎮○○路國泰夜市前方,為逃避被害人 黃淑玲 前來談論先前糾紛賠償之事,不顧被害人肉身橫在其所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前面,竟加速向前衝刺,將被害人撞倒於地,致被害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右手腕擦挫傷、雙膝挫傷及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淑玲告訴被告傷害,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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