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林宏諺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芹 公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