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林惠莉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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