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

原告 李國聖

訴訟代理人 陳主文  住○○市○○區○○路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元勛孫睿辰徐鶴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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