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
原告 李國聖
訴訟代理人 陳主文 住○○市○○區○○路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元勛 、 孫睿辰 、 徐鶴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