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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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43號

原告 陳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陳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被告 蔡佳珍

訴訟代理人 盧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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