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虎簡字第43號原告 陳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陳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被告 蔡佳珍 訴訟代理人 盧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