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訴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