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訴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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