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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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吉米‧加納德
(送達代收人: 黃靜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黃靜嘉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九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靜怡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