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銳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銳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銳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1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