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請人 許順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俊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許俊柱(住南投縣○○市○○里○○鄰○○路○○○○○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