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號聲請人 蕭聖耀 非訟代理人 王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銘湖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