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 蕭聖耀 非訟代理人 王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素絲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查本件聲請事項主張以本票提
示日民國108年10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附表確記載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0月2日,而有更正陳明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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