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6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家豪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家豪與 郭佳玉 係朋友關係,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某日,郭家豪至郭佳玉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5樓之15之住處向郭佳玉借車使用,見郭佳玉所有之皮包置於桌上,竟萌生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郭佳玉尚在沐浴之際,竊取上開皮包內之郭佳玉所有APPLE廠牌及NOKIA廠牌手機各1具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公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馬公郵局帳戶)之金融卡
1張得手,旋即離去。郭家豪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上開所竊得馬公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使用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鍵入金融卡密碼後,佯裝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之不正方法,使用提款功能,使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認郭家豪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6,000元,並予花用殆盡。嗣於98年12月2日晚間9時許,郭佳玉因找尋上開郵局金融卡未著,而請 陳麗琪 持上開帳戶存摺前往登簿查詢,遂發現存款遭盜領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並經被害人郭佳玉於警詢中、檢察官訊問中陳述無訛,且有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4日儲字第0990142170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0號馬公郵局帳戶跨行提款交易明細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郭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於98年11月30日至98年12月1日接續9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均係利用竊取被害人之提款卡而持有前述帳戶提款卡之同一次機會所為,且時間密接,行為方式與侵害法益亦相同,堪認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對其之信任,而乘機竊取被害人之金融卡,並盜領存款,所為顯屬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交易時間│提領金額│├──┼──────────────┼────┤│一、│98年11月30日20時18分50秒│20,000元│├──┼──────────────┼────┤│二、│98年11月30日20時20分08秒│16,000元│├──┼──────────────┼────┤│三、│98年11月30日21時18分43秒│20,000元│├──┼──────────────┼────┤│四、│98年11月30日21時22分10秒│20,000元│├──┼──────────────┼────┤│五、│98年12月1日凌晨5時│20,000元│├──┼──────────────┼────┤│六、│98年12月1日凌晨5時45秒│20,000元│├──┼──────────────┼────┤│七、│98年12月1日凌晨5時8分17秒│20,000元│├──┼──────────────┼────┤│八、│98年12月1日凌晨5時8分56秒│20,000元│├──┼──────────────┼────┤│九、│98年12月1日凌晨6時43分45秒│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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