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11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告 楊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11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於民國93年3月25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原告並核准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18日前返還約定之還款金額,若有遲延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之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2月18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19,111元未清償,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