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 謝文聰 被告 陳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1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