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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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鄭賜龍 (即鄭 李秀英 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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