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林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公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35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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