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惠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惠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惠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㈠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原訴字第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確定;㈡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原訴字第5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㈢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原訴字第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5年7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7年6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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