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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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 林琇娥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被上訴人 陳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