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78號上訴人即原告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鳳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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