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9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個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