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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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乙○○
2樓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死亡時,因其權利能力終了,當事人能力亦同時喪失,此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於民國98年8月5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於96年9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已無從補正。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徐瑩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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