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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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計算式:33㎡×175,000元=5,7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