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秀琴
賴庭祥
一、債務人陳秀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秀琴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庭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秀琴於94年10月12日邀保證人賴庭祥向聲請人借
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11月1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3,295,719元整及自100年11月1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債務人賴庭祥於聲請人就債務人陳秀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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