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信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信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信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9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1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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