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榮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榮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榮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並先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96號、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433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01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確定。於95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1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