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1號被告 陳心怡 指定辯護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心怡因搶奪、恐嚇等案件,經裁定羈押。因被告父親一時難覓保,又被告祖母失智,乏人侍奉,為此狀請鈞院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強盜等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就涉犯強盜、竊盜、搶奪之部分判處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就被告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等罪判處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本院判決在卷可查,又經訊問後,認被告前經通緝到案,無固定住居所,且多次實施竊盜、詐欺、恐嚇取財等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第8款所定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難以其他替代性之處分代替羈押,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應自103年
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節,有前開裁定可查,又上開罪刑尚未確定,故為保全本案之追訴、審判與執行程序,本院認為被告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意旨,核與本院所依據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無關,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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