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債權人 張祐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一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是否有誤
?(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參萬元不相符。)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九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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