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杰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被告吳杰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杰峰因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1060016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而該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分離毒品,殘渣袋內均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殘渣袋1只含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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